(二)細化任務落實
各省(區、市)要將本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列入本地區能源發展規劃和電力發展專項規劃,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進度安排協調和目標考核機制,精心組織實施。各重點電力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積極有序推進規劃項目前期論證,保障規劃順利實施。
(三)做好評估調整
規劃實施年度中每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梳理、評估,結合實施情況對規劃項目進行微調。堅持規劃中期評估制度,嚴格評估程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對規劃滾動實施提出建議,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制訂對策。規劃確需調整的,由國家能源局按程序修訂后公布。
(四)加強督促檢查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要完善電力規劃實施情況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有效開展監管工作。各派出機構要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密切跟蹤工作進展,掌握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編制并發布規劃實施情況監管報告,提出滾動調整建議。建立重大情況報告制度,探索建立規劃審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與地方能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實現信息共享。
(五)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修訂頒布《電力法》,完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及其配套管理辦法,出臺《核電管理條例》,建立規范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電力法制體系。
加強行業管理,強化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研究制定電網無歧視公平接入、跨區送受電、微電網、熱電聯產、燃氣發電、煤電聯營、電網備用容量管理、節能低碳調度、高效智能電力系統建設、技術監督等政策。按照市場化改革要求,繼續出臺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指導意見。抓緊修訂一批電力行業國家標準、定額和規程。落實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提高電力系統抗災和應急響應恢復能力。探索建立電力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時更新機制,充分發揮法制對電力改革和發展的引導、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
(六)建立協調機制
建立規劃統籌協調機制,銜接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協商重大電力項目布局、規模和時序,協調電網與電源項目。建立規劃年度對接制度,開展地方電力規劃咨詢評估,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探索改進電源項目前期管理。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建設電力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提高項目儲備、規劃、核準、建設、運營、退役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強信息公開,增強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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